據悉,該通知是越南政府于2018年1月23日頒布關于邊境貿易規定的第14號決議的實施細則,同時代替于2004年6月7日頒布的“關于越中口岸經濟區和邊境地區貿易支付規定”的第689號決議。 根據第14號決議的規定,邊境貿易活動包括商人的邊境貿易活動和邊境地區居民及在邊境集市的貿易活動。第19號通知對邊境貿易支付貨幣作出具體的規定。 具體的是,商人在邊境貿易活動中可以使用自由兌換貨幣或者本幣(人民幣或越盾)進行支付,邊境地區居民及在邊境集市的貿易活動使用本幣(人民幣或越盾)進行支付。 關于支付方式,通過銀行支付是適用于邊境貿易的主要支付方式。此外,19號通知還就對越南商人通過二級口岸和邊境通道進行的出口活動和邊境地區居民及在邊境集市的貿易活動中使用人民幣或越盾的現金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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